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工作制度,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保证编制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专业知识和思想素质能胜任审计工作需要专职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相关的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还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审请,审计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被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等;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商洛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商院〔2014〕15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